垃圾焚烧飞灰标准系列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2019年10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表了新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全文见文末附件),取代2001年的旧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即标准号:GB 18598—2019 代替GB 18598-2001。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 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 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自行监测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待本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废止。 此次新标准的发布有一点需要我们垃圾填埋以及垃圾焚烧处理行业多加注意: 6.1 下列废物不得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c)液态废物。 6.2 除6.1条所列废物,满足下列条件或经预处理满足下列条件的废物,可进入柔性填埋场: a)根据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表1中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T1555.12测得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c)含水率低于60%的废物; d)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执行,待国家发布固体 废物中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方法后执行新的监测方法标准; e)有机质含量小于5%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HJ761执行; f)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款项6.2明确规定,进入柔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须为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执行),此款项的发布,严格限制了进入柔性垃圾场垃圾的水溶性盐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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